PG电子官方网站_ 案例分享:智能设备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提要】李某于2012年9月24日入职卫邦公司,至2013年4月去职。劳动条约上约定的岗位为生产制造总监,去职审批表上的岗位亦为生产制造总监。2013年4月17日,卫邦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关于终止劳动条约的协议》,其中第3条约定:卫邦公司同意,李某在入职时的劳动条约和保密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部门失效。2013年7月12日,李某申请发现专利,专利号为CN201310293690.X,发现名称为"静脉用药自动配制设备和摆动型转盘式配药装置",专利通告日为2013年10月9日,授权通告日为2015年3月11日。
卫邦公司称李某在任职期间兼任研发部门的职务,从事研发部门的详细事情,并以事情照片、请假单及社保清单、电子邮件、图纸、采购申请表及订货单等作为证据。李某对此均予以否认。卫邦公司提交了其自有专利的文件,即73A专利,名称为"自动化配药系统的配药方法和自动化配药系统",申请日为2012年9月4日。该发现的发现人中没有李某。
卫邦公司主张该专利为讼争专利的对比文件,关联性为"X"(凭据专利审查指南是指单独影响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者缔造性的文件)。卫邦公司称李某入职卫邦公司前从未有过静脉配药装置事情履历,其不具备发现讼争专利的能力。李某为此提交证据以证明其在去职后已有多项实用新型、专利发现获得授权或正在审查中,李某亦对其学历、事情履历及外洋配景举行了说明。
远程公司建立于2011年7月11日,李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李某出资比例85%)。李某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将讼争专利转让给远程公司,该变换于2016年3月2日在专利公报上予以通告。
【典型意义】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李某在卫邦公司事情期间的职务发现缔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划定:"执行本单元的任务或者主要是使用本单元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现缔造为职务发现缔造。职务发现缔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退休、调离原单元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元负担的本职事情或者原单元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现缔造"属于职务发现缔造。
发现缔造是庞大的智力劳动,离不开须要的资金、技术和研发人员等资源的投入或支持,并负担相应的风险。在涉及与去职员工有关的职务发现缔造的认定时,既要维护原单元对确属职务发现缔造的科学技术结果享有的正当权利,勉励和支持创新驱动生长,同时也不宜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有关的发现缔造"作过于宽泛的解释,导致在没有执法明确划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等条约约定的情况下,不适当地限制研发人员的正常流动,或者限制研发人员在新的单元正当到场或开展新的技术研发运动。
因此,在判断涉案发现缔造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有关的发现缔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元、去职员工以及去职员工新任职单元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思量以下因素:一是去职员工在原单元负担的本职事情或原单元分配的任务的详细内容,包罗事情职责、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的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信息等。二是涉案专利的详细情况,包罗其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发现目的和技术效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掩护规模,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等,以及涉案专利与本职事情或原单元分配任务的相互关系。三是原单元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运动,或者是否对有关技术具有正当的泉源。四是权利人、发现人能否对于涉案专利的研发历程或者技术泉源作出合明白释,相关因素包罗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庞大水平,需要的研发投入,以及权利人、发现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知识、履历、技术或物质技术条件,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开展了有关研发运动等。
首先,关于李某在卫邦公司任职期间负担的本职事情或分配任务的详细内容。其次,关于涉案专利的详细情况及其与李某的本职事情或分配任务的相互关系。
复次,卫邦公司在静脉用药自动配制设备领域的技术研发是连续举行的。最后,关于李某、远程公司能否对涉案专利的研发历程或者技术泉源作出合明白释。
综上,综合思量本案各相关事实以及李某、远程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有关证据,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属于李某在卫邦公司事情期间的职务发现缔造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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